現職部長檢察官:為了阻止掠奪性貨幣發行,需整合公示實質控制者公開

By: www.digitalasset.works|2026/11/06 06:35:00

金勇濟首爾南部公訴廳部長檢察官在6日韓國金融法學會·公訴廳秋季學術大會上發言。來源=朴範秀/數位資產

為了阻止虛擬資產(數位資產)的掠奪性發行,現職部長檢察官提出應建立公共整合公示系統並公開實質控制者信息的建議。

金勇濟首爾南部公訴廳重大犯罪起訴第三部部長在6日於首爾陽川區新月路首爾南部地方公訴廳二樓大會議室舉行的「2026年韓國金融法學會·公訴廳秋季共同學術大會」上,針對數位資產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性及公示制度的導入方案進行了發表。

此次學術大會由韓國金融法學會與公訴廳證券金融虛擬資產專業檢察社群共同主辦,主題為「金融犯罪對應與資本市場規制的最新動向」。

金部長指出,數位資產市場中掠奪性發行反覆發生的原因是結構性的信息不對稱性。他解釋道,證券市場在上市之前經過機構投資者的逐步投資和驗證,但數位資產在發行後1至2個月內就上市的情況也有。他指出,在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市場中,發行主體提供的信息難以驗證,且公示制度也尚未建立。

特別是他指出,發行主體以商業前景為名銷售代幣,並在交易所上市後,發行主體或事先囤積的勢力等通過操縱市場的交易大量處分資產的結構是問題所在。

在此過程中,還有提交虛假資料進行交易所上市審查或以流動性供應為名形成價格以處分資產的情況。他解釋道,隨後業務被擱置或導致上市廢止的過程中,通過交易所接收資產的投資者可能會受到損失。

金部長指出,數位資產一旦在交易所上市,初期投資者能夠回收投資金,而在交易所購買該資產的一般投資者則難以識別發行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因此,他解釋道,上市可能會導致發行主體的刑事處罰風險降低。

此外,根據現行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可以對詐騙性不正當交易和市場操縱等進行處罰,但僅依賴事後調查或監管的方式解決市場問題存在局限性。他主張,公示制度應設計為能夠抑制掠奪性數位資產的上市本身。

為此,金部長提出了**▲建立公共整合公示系統 ▲公開包括實質控制者在內的核心行為者 ▲加強對業務運營主體和財務狀況的公示 ▲設立獨立的公示專責組織**四項方案。

金部長強調,發行主體不得隨意刪除或更改公示內容,投資者和交易所必須能夠確認相同的最新信息。對於歐盟(EU)的MiCA(加密資產市場),他評價其公示內容和程序設置良好,但指出雖然公示責任人是明確的,但其背後的人卻無法確認的結構。

金泰勳金融監督院責任專業監督官在6日韓國金融法學會·公訴廳秋季學術大會上發言。來源=朴範秀/數位資產

「需要虛擬資產公示驗證及責任主體」

作為討論者的金泰勳金融監督院責任監督官主張,數位資產公示制度需要引入資本市場的驗證及責任原則。金監督官目前負責數位資產不公平交易調查工作,並基於過去的公示審查經驗提出意見。

金監督官解釋道,數位資產同時在海外交易所上市,且主要信息通過X(舊推特)或Telegram等社交網絡服務(SNS)首先公開的情況下,必須考慮到這一點。由於海外公開的信息會影響國內價格,因此必須確保海外和SNS上公開的重要信息能夠及時反映在國內公共整合公示系統中。

為此,他提出將證券市場的不誠實公示法人指定及罰分制度引入數位資產交易所的方案。對於僅在海外公開信息而未履行國內公示義務的情況,將處以罰分,並將累積的罰分反映在交易支持維持審查中。

他還指出,隨著2027年2月代幣證券制度的實施,可能會出現證券和非證券數位資產之間的監管套利。他解釋道,數位資產發行者應在白皮書中記載該代幣被判定為非證券的依據,並在發行階段提供法律審查意見書,在上市階段通過交易所的審查確認區分的適當性。

關於公示審查主體,他提出與金部長的獨立專責機構設置建議不同,認為由監管當局負責更為妥當。因為使用與證券申報書相同的窗口和標準可以減少監管套利的原因。然而,他解釋道,審查應僅限於確認公示內容的記載完整性。

金監督官強調,還需要驗證公示信息準確性並承擔責任的把關者。在發行階段,應設立獨立專家的盡職調查,在上市階段,應設立交易所的確認程序,並要求交易所公示上市審查結果及依據。此外,他主張應利用資本市場法和商法的業務執行指示者責任原則,對名義上的發行者以外,還應對實質上規劃和指導發行及上市的人追究責任。

作為討論者的梁熙碩忠南大學法學專業研究生院教授解釋道,美國根據數位資產的規模等考慮不同的公示方式,而日本則重點在於發行者和經營者的信息公佈及通過自律機構提供信息,而非公共整合公示系統。

梁教授對於為了阻止掠奪性發行而建立公共整合公示系統的必要性表示認同,但也補充說,需進一步研究在不損害市場交易穩定性的情況下運行的方案。

梁熙碩忠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在6日韓國金融法學會·公訴廳秋季學術大會上發言。來源=朴範秀/數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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